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航空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忠宝 职务:局长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日签收投诉信后至今未告知处理情况,申请人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7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情况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在“楚雄市某母婴用品店”购买商品爱他美三段奶粉,购买后经查询发现,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并且没有在华注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XA37218246053投诉举报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受理及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5年5月7日,我局接到曹某邮寄至我单位的投诉举报信,来信反映“宝妈时光”(楚雄市某母婴用品店)销售的爱他美三段奶粉无中文标签、无许可,要求我局依法责令被投诉人整改下架无中文标签奶粉召回所有销售的违法食品,退货退款,依法予以处罚,立案结果及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接投诉举报后,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决定受理该投诉举报,以电话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我局已受理该投诉举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商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验了被投诉人“楚雄市某母婴用品店”的营业执照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核实该店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及母婴用品销售等。经现场检查,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货架在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都贴有中文标签,标签上标明了应当标明的事项;在检查时经营者还往另一货架上摆放婴幼儿配方奶粉,其中50桶“NANINFINIPRO”婴幼儿配方奶粉未贴有中文标签,经营者称这50桶奶粉是2025年5月12日到货,还未来得及贴中文标签,经营者当场出示了中文标签及快递站的取件凭证。对被投诉人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立即予以改正。事后经营者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及“装箱清单”。鉴于被投诉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对于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的诉求,被投诉商家2025年5月13日及之后多次与申请人电话协商,愿意作退货退款处理,并赔偿一倍货款作为补偿,但投诉人拒绝。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我局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2025年6月5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通过曹某本人提供的QQ电子邮箱,于2025年6月5日17时45分以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楚市市场监管〔2025〕第96号)、《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136号)及《关于曹某投诉举报的办理回复》。
综上,申请人所述不实,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申请人答复举报处理结果的职责,请楚雄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投诉举报“楚雄市某母婴用品店”销售的奶粉无中文标签及许可,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责令商家退货退款以及给予奖励。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收到投诉信件后,经审核该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事项后,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核验该店铺资质《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供货商重庆宝妈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备案材料,案涉商品购买凭证及报关材料,现场检查案涉商品情况,经查该投诉举报属实,案涉商铺内确有婴幼儿配方奶粉未贴中文标签,被申请人已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商家立即整改。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6月5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通过邮箱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称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投诉举报信及信封照片、邮件轨迹截图;2.微信支付截图;3.案涉商品照片;4.楚雄市某母婴用品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5.采购入库明细表;6.经营者检讨书、情况说明;7.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8.供货商重庆宝妈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9.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装箱清单;10.奶粉中文标签、取件凭证、物流信息、微信记录;11.整改照片;12.邮箱送达文书截图;13.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关于曹某投诉举报的办理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提出的诉请包括退款和赔偿为投诉方面的请求以及要求立案查处的举报诉求,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后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以及组织双方调解情况,分别作出举报不予立案以及终止调解的决定,符合上诉法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有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已将投诉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受理该事项后,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商家未张贴商品中文标签的行为已责令整改。鉴于商家已改正其违法行为,且不同意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规定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及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邮箱邮件方式进行告知,已履行法定职责。虽然申请人在本次投诉举报中未提供邮箱联系方式,但鉴于申请人在本年度已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诉求,并在其其他投诉举报中提供过邮箱联系方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明已于2025年6月5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通过其邮箱送达申请人,符合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