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盛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5日作出楚市政农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1月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2013年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申办材料。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需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
然而,被申请人在《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楚市农依复〔2024〕第3号)中的回复存在严重不符的问题:
一是被申请人称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不属于其单位职责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该信息不由其负责公开。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的申办材料,被申请人作为发证机关,理应掌握该材料且有义务公开。
二是对于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予公开,但该条例在此并不适用,因为申请人申请的是申办材料,不是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应公开的其他情况。
三是针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称该材料不属于其单位职责职能,却又未提供合理获取途径,这是对信息公开义务的逃避。
四是对于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2013年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申办材料中的执业兽医资料。然而,被申请人的回复却是在《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楚市农依复〔2024〕第1号)中的回复,存在严重不符的情况。
五是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被申请人同样以不属于其单位职责职能为由拒绝公开,这与被申请人作为发证机关应掌握相关申办材料的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所公开的内容并非申请人所申请的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2013年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时申办材料中的相关资料,而是其他不相关的内容。这种回复完全没有针对申请人的合理诉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应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吴某提出的“提供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2013年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申办材料,含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地所使用证明等7项材料”作出回复(楚市农依复〔2024〕第3号),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第三方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故不予公开。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要求,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属行政审批和内部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五、十六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适宜公开,请求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楚雄市某某医院”2013年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申办材料,包括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明材料等。被申请人2024年12月5日作出楚市政农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设施设备清单、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明不属于被申请人单位职责,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申请公开;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涉及多方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已在楚市政农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公开,不予重复处理;管理制度文本不由本单位制作保存,不予公开,可直接到商户公示墙查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吴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楚市政农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之规定,上述材料属于被申请人2013年办理“楚雄市某某医院”动物诊疗机构许可事项时获取的资料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对该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予以公开,根据具体情况逐一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属于我单位职责,不由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答复不当,本机关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市政农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5日作出的楚市政农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