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楚雄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航空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忠宝 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2025年6月6日作出楚市市监处罚〔202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销售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为违法,对申请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提出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