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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4/2025-00023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10-13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李某1不服东华派出所不予受理分户登记行政复议决定书
号:

李某1不服东华派出所不予受理分户登记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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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1

被申请人:楚雄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  

住所地:楚雄市东华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姚龙     职务:所长

第三人:李某2


李某1不服东华派出所不予受理分户登记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818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分户登记予以受理并进行分户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1系东华镇某村委会下日落一队26号居民,该户户主为第三人李某22009年以来,申请人为该户的实际共同居住人且具备主管能力。2025212日,申请人请求下日落村一队村集体同意李某1李某2分户,该村集体38户家庭户均签字同意“李某1李某2户分户”。申请人于528日请求被申请人楚雄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李某1进行分户登记,被申请人不予受理根据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01第十四条第一款,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第十五条第一款,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第十六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家庭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居民户口簿。第十七条,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权益,特提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5217日,李某1到楚雄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申请办理李某1李某2分户登记业务,李某1当日携带其身份证、分户申请该份材料仅有李某1一方签名等材料,分户另一方李某2未到场。派出所户籍民警根据李某1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查询到目前李某2所在户户成员信息为户主李某2、户成员李某1与户主关系为母亲户成员秦1与户主关系为原户主,户口状态为死亡户成员秦2与户主关系为夫,户口状态为死亡);2.李某1所提供分户协议进行核实,李某1所提供分户协议仅有李某1单方签名捺印,并无李某2一方签名捺印,不具有协议效力3.当日到场办理人员仅有李某1一人,户主分户另一方人员)李某2并未到场。东华派出所民警随后联系上李某2李某2明确表示李某1所提供分户协议并非双方共同达成的有效协议,其对于李某1方申请分户不知情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分户。

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八章第十九节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以下材料:(书面申请;(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分家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含村居委会意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应包括住所内是否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是否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分户后门楼牌号编赋按公安机关标准地址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2025217日,李某1到派出所办理业务过程中并未提供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分家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等分户所需重要证明材料,且经过东华派出所社区民警与东华镇村委会核实,村委会并未出具同意李某1分户相关意见材料。故东华派出所户籍窗口未办理李某1分户业务。且东华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已将《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及分户所需重要材料口头告知李某1及秦廷香。202588日楚雄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再次出具《李某1申请分户业务办理告知书》并由东华派出所民警肖有坤、毛雯蓉送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华镇村委会李某1家中,当日,李某1因生病住院,该份告知书由李某1孙女善某某代收,且送达告知书期间,李某1女儿秦3通过电话听取告知。

答复人楚雄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严格依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我认为李某1因为东华派出所办理分户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是不合理的,办理分户事项她们应该来和我协商分户事宜。她们现在没有和我商量就去派出所要求分户,因为她们没有提供分户协议,因此派出所未办理分户业务,对此第三人李某1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5217日,李某1到楚雄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申请办理李某1李某2分户业务,李某1当日携带其身份证、分户申请该份材料仅有李某1一方签名等材料,并未提供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等分户所需重要证明材料分户另一方李某2未到场。东华派出所民警联系询问李某2李某2明确表示李某1所提供分户协议其并未同意签字,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分户。申请材料中也无某村委会同意李某1分户相关意见材料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八章第十九节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未受理李某1分户业务。且东华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已将《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及分户所需重要材料口头告知李某1及秦3并于202588由被申请人直接送达至李某1家中,当日,李某1因生病住院,该份告知书由李某1孙女善某某代收,送达告知书期间,李某1女儿秦3通过电话听取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李某1户口证明2.李某2户口证明3.李某2户户成员信息表4.《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分户与并户业务办理工作规范5.李某1申请分户业务办理告知书6.告知书送达回执7.李某2调查笔录8.某某调查笔录9.调解笔录10.申请林权调解书、调解图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云南省公安厅依法具有管理辖区内户口登记工作的职权,其制定并颁布施行的《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和《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应作为云南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依据。2019121日施行的《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八章常住户口业务办理第十九节分户与并户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五)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含村居委会意见)”。以上对办理分户的材料和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分户业务,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提供办理材料,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未能提供办理分户登记的完整材料,导致该分户业务未能办理完成,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