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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4/2025-00021 信息分类: 司法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3-21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称: 吴某不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号:

吴某不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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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 楚雄市鹿城镇八一路174

法定代表人:王达成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120日作出楚市住建依复2025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27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楚市住建依复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对楚雄市某动物医院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6月就楚雄市某动物医院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向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投诉。当时,该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回复申请人,表示不予行政处罚。然而,申请人于20241226日向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该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等相关信息,却在2025120日收到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楚市住建依复(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因楚雄市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为分级分类、分步实施,目前还未办理到该类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但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查询得知,楚雄市某动物医院已于20241015日取得排水证。这一事实表明,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答复中所称的“目前还未办理到该类型企业”与实际情况不符,其答复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申请人于6月份投诉后,直至1015日该医院才取得排水证期间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医院未办理排水证的违法经营行为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和处理,以及为何未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提及相关情况,均未给予明确说明。这一系列行为让人不得不怀疑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工作不力、信息公开不透明等问题,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楚雄市某动物医院未办理排水证即进行经营性诊疗活动,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作为公民,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追责然而,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后,不仅未依法对该医院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还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未能提供相关处理情况,未履行其应尽的监管职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楚市住建依复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且在办理楚雄市某动物医院相关事宜上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当之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实施

被申请人称:2025120日,本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楚市住建依复〔20252号事实认定清楚,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应予以撤销。

理由如下:楚雄市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为分级分类,分步实施,目前还未办理到该类型企业,没有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被答复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中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及资质证书详情材料,经我局工作人员到楚雄市某动物医院现场核实,该材料为楚雄市某动物医院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并非我局核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综上所述,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驳回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12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楚雄市宠尼迪医院未办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被申请人2025120日作出楚市住建依复2025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因楚雄市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为分级分类,分步实施,目前还未办理到该类型企业,没有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经查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通过“天眼查”查询的编号91532301323030570U001Y的《排污许可证》,实际为楚雄市某动物医院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属行政机关核发的许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吴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楚市住建依复〔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网络途径查询得知楚雄市某动物医院已于2024101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经被申请人及复议机关核实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非申请人认为的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事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120日作出楚市住建依复〔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