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楚市政行复决字〔2024〕第X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34岁,1989年*月24日生,现住址:******。
被申请人: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楚雄市团结路彝海北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泽韬 职务: 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10日作出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82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82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我2024年3月8日实施使用伪造机动车牌号的违法行为对我处以罚款2000元、记扣12分,该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车不是我本人的,我只是驾驶员,为什么要说我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何况这辆机动车存在十多年了,每年都定期年检。如果真的是伪造号牌车,为什么每年有关部门需要该车年检,这点我就存在很大的疑问,这种农机户的车,在楚雄地区有几百辆,难道都是伪造号牌的吗。如果真的是伪造号牌车了为什么还要车管部门还帮这些车年检,虽然这些车辆的号牌是外省号牌,都是有关部门上的牌照,如果不是有关部门上的牌照,我们老百姓也不敢伪造号牌。我对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对我的处罚不服,我承认我也违法,我的违法是准驾不符,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交警大队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8日15时44分,周某某持C1D驾驶证驾驶悬挂甘0***1号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楚雄市多西线8KM+200处被中山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有现场民警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为证。因周某某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违法行为,现场执勤民警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其15日内携带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到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民警现场收缴了甘0***1号车的行驶证正本、号牌并转交当地农机部门处理,并告知周某某该车不能上道路行驶。2024年3月11日市交警大队向楚雄市农机监理所发出了周某某的驾驶证和其所驾甘0***1号车的协查函。2024年3月13日楚雄市农机监理站回函周某某未持有任何拖拉机驾驶证,同时附有甘肃省定西市农业农村局的复函,称从未办理过变形拖拉机行驶证和跨区域的号牌和行驶证的回函。2024年4月10日周某某和车主到市交警大队处理该违法。民警询问其所驾车甘0***1号车情况时,周某某说该车已卖给收废品的收费站拆解了。处理民警让其出示拆解相关手续。周某某说出示不了任何手续。车主电话和收废品的老板联系询问情况,收废品老板告知该车已经解体完成已经拆解成零件状态,无法调查该车辆的车辆类型。周某某所驾驶的甘0***1车已涉嫌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我大队经调查后作出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82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贰仟元、记扣12分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周某某要求撤销对我大队作出的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82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大队作出的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82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4年3月8日15时许,申请人周某某持C1D驾驶证驾驶悬挂甘0***1号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楚雄市多西线8KM+200处被中山派出所两名民警现场查获,因申请人周某某涉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民警现场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其15日内携带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到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进行检查,发现该行驶证为拖拉机行驶证,登记的车辆类型为运输型拖拉机,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遂作出编号532301670034415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收缴了甘0***1号车的行驶证正本和号牌。经楚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协查:“周某某在云南省内未持有拖拉机驾驶证,周某某所驾驶的号牌为甘0***1拖拉机已于2019年7月17日经甘肃省定西县农机安全监理所核实,该号牌属于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碧岩镇碧岩村居民杨某某所有,发动机号与周某某提供的车辆行驶证登记的发动机号不符,且定西市农业农村局从未办理过变形拖拉机行驶证及跨区域的号牌和行驶证。”2024年4月10日,周某某到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82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贰仟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周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周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的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82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82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