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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4-/2024-0821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4-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称: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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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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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云楚市政行复终字〔2024〕第X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

被申请人: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楚雄市团结路彝海北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泽韬 职务: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作出的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532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请求撤销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532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提出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