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云楚市政行复终字〔2024〕第X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
被申请人: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楚雄市团结路彝海北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泽韬 职务: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作出的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532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请求撤销楚市公(交)行罚决字(2024)532301260034532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提出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