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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4-/2024-0821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4-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
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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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

云楚市政行复决字〔2024〕第X号

 

申请人:樊某某,男,29岁,彝族,1994年*月1日出生,现住址:******。

被申请人: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楚雄市小龙井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剑涛 职务:局长

申请人樊某某对被申请人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的楚城违停处决字〔2024〕第012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城违停处决字〔2024〕第012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事实:2024年3月20日11时16分,申请人樊某某驾驶号牌为云A*****小型汽车停在金莲花菜市场外道路一侧,被申请人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该路段时,以该车存在擅自占用城乡道路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该车进行锁定,并以张贴违停处罚告知单的方式告知车主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车主可通过违停处罚处理系统现场处理或到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执法大队提出异议。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楚城违停处决字〔2024〕第012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于2024年3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调解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被申请人鉴于申请人近年内在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停处罚处理系统内无违停处罚记录,综合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将对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免予处罚。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