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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4-/2021-0430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1-04-3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称: 关于对办理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77号提案的回复
号: 楚司发〔2021〕1号

关于对办理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77号提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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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办理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77号提案的回复

政协岳开寿、徐华英、董冰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我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人民调解室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感谢你们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收到你们的提案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该提案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人民调解组织的政策情况

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村(社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由设立单位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室,代表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民事纠纷。

二、我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目前,全市共组建完善市级大调解委员会1个,由50—70人组成,设主任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各1人,由市委书记、市长分别担任。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由9—13人组成,乡(镇)长担任调委会主任。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9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25个,由3—9人组成,村(社区)主任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下设专职调解员1-2名。2011年,在社会创新试点中,楚雄市辖区内上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综治办的要求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共建立了162个小区调解委员会、489个驻楚中央、省、州属单位和365个市属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31个居民小组、2878个村民小组设立了调解小组,共有13355名专兼职调解员,形成了“千组织、万调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在生产一线、田间地头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有纠纷的地方就有调解工作。

然而,由于受人员、经费因素的影响,除楚雄市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154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有人有经费保障,工作能正常运转之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尽管在化解本单位职工中间的矛盾纠纷发挥着作用,但运转不正常,很少有调委会按要求每季度要向所在的社区或司法所报告纠纷调解情况。

小区内的纠纷按照社区管理的要求,居民发生可以到所在社区申请调解,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化解小区内的矛盾纠纷有排查化解的责任。

综上,在规模以上的小区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是相关小区的居民自治行为,无需审批,关键是要有人员和经费维持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转。

三、进一步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

关于你们的建议,我局非常赞同。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2002〕23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争取市委、市政府定期研究全市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加强对全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我市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含小区物业管理)或行业的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广我市大调委工作经验,建立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为保障的“第三方”免费调解机制,加大对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小区物业管理等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三)进一步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一是拓宽选拔聘用渠道。从人民调解员的选拔、聘任、待遇等环节入手,把学历高、能力强、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吸纳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初任调解员上岗培训和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培训提升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以上回复,恳请你们予以批评指正,跟踪监督,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

楚雄市司法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