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招聘、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纳入州市招才引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及随迁家属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家庭)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2. 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 (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 (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3. 组织 (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代为办理;申请在社区集体 (家庭)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社区民警需提供调查意见。本人申请迁移户口登记的,不提供第3、4项材料。
(二)本人及随迁家属在实际居住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2. 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 (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 (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3. 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4. 组织 (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
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 5.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6.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7.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本人申请迁移户口登记的,不提供第4、5项材料。
(三)本人及随迁家属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 (或合法拥有人)同意登记常住户口的,且公安机关已登记租房信息的,需要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2. 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 (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 (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3. 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4. 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5. 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6. 组织 (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7.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8.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9.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本人申请迁移户口登记的,不提供第6、7项材料;主城外申请户口迁移的,不提供2、6项材料;
城镇地区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 (含配偶父母)、子女、 (外)祖父母、配偶 (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租赁方式 (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居住在具备合法产权且有独立门楼牌地址的租赁性质配套住宅,包括出租的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含公租房、廉租房);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址原则,以合租、分租等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房屋,以及已登记其他家庭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房屋不能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