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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3/2026-00012 信息分类: 公安
发文日期: 2026-04-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称: 公民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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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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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一)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未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监护人一方隐瞒事实骗取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予以更正为原名。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一)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三)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四)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或监护人一方隐瞒事实骗取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予以更正后,不作为曾用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