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 (或合法拥有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 (含其配偶)、父母 (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 (含配偶外、祖父母),可以申请在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房屋产权人 (或合法拥有人)申请本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第1、2、4、5项材料;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 (含其配偶)、父母 (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 (含配偶外、祖父母)时,还需要提交第3项材料;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合法稳定自住房屋有多名产权人 (或合法拥有人)的,由产权人共同申明确认其中1名产权人作为户主登记常住户口,接迁直系亲属按以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