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公安局规范管理社区公共户户籍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公共户口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集体户、公共户的目的是为暂不具备独立立户条件的居民提供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客观上会造成人户分离问题。2016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要求,在全市社区和乡镇建立了社区集体户,将购房、租房、投靠、人才落户等需迁入楚雄市的居民,凡在居住、租住无小区集体户的迁入人员一律迁入社区集体户,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以及“属地管理户口”原则,统一由社区进行户口接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2025年来,按照“强州府”行动要求,聚焦到2027年“城区人口超50万”目标,公安机关持续优化户籍管理服务,推进“无条件、零门槛”落户工作,积极接受租房购房落户群众,力争早日实现有意愿、满足条件即落户。
二、具体办理落实情况
(一)关于“合理使用社区公共户口、且仅限于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使用”的建议。建议暂不具备落实条件,具体原因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凡在公安派出所建立有集体户口的各机关、团体、学(院子)校、企(事)业等内部单位以及商住小区或物管单位,对于购买(含租赁)原单位职工主房的人员,且本人和与其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在其实际居住,户口单位不得设置前提条件拒绝接受群众落户。您的建议与国家现行户籍政策相违背,暂无法落实。
(二)关于“各各(村)、社区均建立公共户,公共户仅限于居住在本社区居民使用”的建议。建议暂不具备落实条件,具体原因如下:2016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公安机关在全市所有社区、乡镇都分别建立了集体户,在接受户口过程中也一直坚持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主,但在部分人员户口进入集体户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给社区公共服务管理造成一定困扰。但公安机关不能以后续公共服务管理难或单位、社区(居、村委会)不同意为由拒绝办理落户手续,故您的建议暂无法落实。
(三)关于“在户口迁移过程中征求社区同意后才能落户”的建议。建议暂不具备落实条件,具体原因如下:根据现行户籍管理政策,户口接受单位、公安机关均不得设置户口迁移条件,也不得以自行设置的前提条件拒绝接受群众落户。故您的建议暂无法落实。
三、下步工作
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公安机关和社区在户口迁移环节均不能自行设置前提条件或以后续公共管理服务难为由拒收户口,为破解“人户分离”问题,楚雄市公安机关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调整和优化集体户管理举措:一是加强社区公共户籍的管理。严格社区集体户设立和落户登记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疑难户口落户前“预沟通”办法,提前与社区沟通对接,确定落户地址后再进行户口迁移,群众办理户口迁移后让群众将《常住人口登记表》送达社区,一周内开展电话回访,确认送达。二是建立公安户籍与社区、单位之间户籍人口核对制度,指导户口单位做好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台账的管理工作,定期向户口单位反馈人员增减情况,完善户口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减少社区、单位、部门对辖区户籍人口漏管问题的发生。
最后,感谢您对楚雄市公安户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和理解支持,也希望您一如既往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以便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