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楚交综楚罚〔2023〕0476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30日9时22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楚雄客运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云E******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取订单,订单行程由和胜斋清真餐厅至楚雄客运北站,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云E******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到订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提取了询问笔录、接单信息等证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内容 |
2023年4月30日9时22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楚雄客运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云E******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取订单,订单行程由和胜斋清真餐厅至楚雄客运北站,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云E******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到订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提取了询问笔录、接单信息等证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0 |
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