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2-/2024-0510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5-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称: 云楚交综楚罚〔2024〕10015号
号:

云楚交综楚罚〔2024〕1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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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340983330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楚交综楚罚〔2024〕10015号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5日18时1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云E*****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取订单,订单行程由瑞东路楚风苑龙井园2号门至南华红龙草墩屋(涟漪街店),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云E*****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到订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提取了询问笔录、接单信息等证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内容

2024年2月5日18时1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云E*****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取订单,订单行程由瑞东路楚风苑龙井园2号门至南华红龙草墩屋(涟漪街店),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云E*****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到订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提取了询问笔录、接单信息等证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4/10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