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杨永云
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云荷路
受委托单位: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云海
地址:楚雄市鹿城西路1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 案〉的通知》(楚编发〔2022〕35号)要求,为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明确双方权责,楚雄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行使以下执法职责:
一、委托内容
按《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楚编发〔2022〕35号),委托负责行使楚雄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工作范围
楚雄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以楚雄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以下职责:
1.实施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公路路政执法、配合地方管理公路联合“治超”工作。
2.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及执法装备管理;
3.负责权限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责任划分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公示执法主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引起的法律后果;
2.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3.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或不适当的执法行为,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
4.审查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执法证件,督促参加培训;
5.协调解决执法装备、车辆及辅助人员经费保障。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严格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执法,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转委托;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主动接受指导监督;
3.所有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三)委托单位保障责任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五、委托期限
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六、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一年一签,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 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变化时需签订补充委托书;期满后 委托单位修订并重新签订。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于生效后30 日内送楚雄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