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一楼公共服务区87-92号窗口;0878-6087543;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咨询部门名称: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云荷路10号 邮政编码: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三楼313督查科;楚雄州政府热线0878-12345;楚雄州纪委州监委0878-12388;政务服务中心0878-6087512;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一楼公共服务区87-92号窗口。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4路、5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
基本编码 | 53011803800205 | 实施编码 | 1153230158961766XD453011803800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范围 | 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营区域辖区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歇业审批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1 |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申请表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委托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3 | 营业执照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4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 原件: 1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可通过昆明主城区、玉溪红塔区、丽江古城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向申请人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人自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 |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申请表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