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取得从业资格证,且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业资格注册。 |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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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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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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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可通过昆明主城区、玉溪红塔区、丽江古城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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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即时办理 |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范围外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
审查 |
即时办理 |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人自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或发放IC卡 |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
送达 |
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 |
流程图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注册(登记)记录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