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名称): 楚雄苍岭工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005993068060
法定代表人: 赵**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高新区振兴路559号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建设云甸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时,侵占阿家河苍岭镇云甸村委会黄家村段河道240米,并将原河道改建为沿云甸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外围建设,长度461米,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涉河建设项目申请审批相关材料,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阿家河云甸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前后阿家河河道对比图;5.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云甸污水处理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6.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云甸污水处理厂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7.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楚雄市云甸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划拨用地的批复;8.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云甸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9.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云甸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10.云甸污水处理厂外围排洪沟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11.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21年第14期)等事实证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陈述及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6年5月22日回复自愿放弃听证、陈述及申辩权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构成涉河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河道管理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占用河道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上的;②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在90天内完成云甸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改建后的阿家河河段、在河段上新建的跨河输水管、桥梁的洪水影响分析评价、专家评审、报批等相关手续;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楚雄市航空路242号楚雄市水务局二楼资产财务科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8-3107515
办公地址:楚雄市航空路242号
楚雄市水务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