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楚雄市 水务局 | 楚雄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 | 0.7元/m2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 云价收费[2017]113号 | |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 | 0.7元/m2 | ||||||||
3.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 | 0.5元/吨 | ||||||||
4.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 1元/m2.年 | ||||||||
5.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 0.3元/m3 | ||||||||
6.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 | 0.3元/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