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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1-/2023-0913010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6-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水务局 生成日期:
称: 哪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应当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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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应当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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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