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促进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条 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7日前,将本部门须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相关内容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楚雄市水务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按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并在市政府网站发布。
第五条 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格式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