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20/2026-00748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9-1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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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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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48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杞某某

本机关对你 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于 2026 年9月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1月份在楚雄市东华镇路上村村委会马鹿塘村(小地名:大河上)开垦草地种植烤烟、辣椒,经委托楚雄市东华镇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认定,开垦草地面积2.14亩(1426.7㎡),地类:其它草地,草原类别为热性灌草丛,草原型为扭黄茅型,草种组成为6扭黄茅4鬼针草,草原权属为马鹿塘村民小组所有,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开垦草原的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杞某某非法开垦草原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 年9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484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草原资源类第23项,“情节轻微”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不足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处非法开垦草原每亩1500元的罚款,即:2.14亩×1500元=321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