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B189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建盖羊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 2026年 9月 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1月份,在子午镇杞木村委会小波宜村胡家坝,未经批准使用林地建盖羊圈,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子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核查、认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56亩(170m²),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9 月 1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189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3项的规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 1 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在案件调查中一是当事人刘泽楷属于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二是当事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三是当事人已异地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于9月16日通过林草部门验收并符合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56亩(170m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60元0.3倍罚款,即:1360元×0.3倍=408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