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20/2026-00675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9-30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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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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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35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保山龙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 2026年 9 月 10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3年4月在吕合镇红武村委会曹家小组(小地名:大兴坝)进行南华吕合煤矿光伏项目220KV送出路线3标段施工工程建设时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楚雄市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认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92亩(194.76㎡),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蓄积0.80m³,保护等级:Ⅱ级,林地权属为吕合镇红武村委会曹家小组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9 月 2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351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R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 第3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1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保山龙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16日在楚雄市吕合镇红武村委会曹家小组按照楚雄市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保山龙启建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的要求,已栽种云南松,造林面积0.292亩(194.76㎡),经楚雄市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验收,已符合验收标准,2026年9月18日验收合格。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30日前异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0.29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58.08元0.3倍罚款,即:1558.08元×0.3倍=467.43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