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cxs020/2026-00590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9-1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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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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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125号

被处罚人姓名: 顾某某

本机关对你毁坏林地的 行为,于 2026 年 8月 3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7月,在楚雄市新村镇巨龙村委会红星树小组(小地名:砍槽山头)未办理开垦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垦林地约0.83亩种植黄姜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认定,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面积0.83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权属为集体(红星树小组),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顾某某于2026年9月2日完成毁坏林地的植被恢复,9月3日新村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初步验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 证据为证。2026 年 9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125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 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二、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07.22元0.5倍的罚款即:0.83亩×1334元/亩×0.5倍=553.61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