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B035号
被处罚人姓名: 何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6年8月19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1月份在大过口乡蚕豆田村委会水田村民小组(小地名:老虎阱)集体林地范围内开挖林地种植工业辣椒,经委托两名专业技术员(勘验)勘测涉嫌毁坏林地面积0.93亩(620㎡)平方米,地类:乔木林地面积0.93亩(620㎡)平方米 ,森林类别:公益林地面积0.93亩(620㎡)平方米,林地权属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为证。2026年8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03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减免清单”》(2023年版)第一类;第2项规定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 11月19 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0.93亩(620㎡)每平方米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0.5倍的罚款,即:620㎡×2元/平方米×0.5倍=62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