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371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9-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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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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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422

被处罚人姓名:汪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 开垦林地种植烤烟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6826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1月份在楚雄市东瓜街道兴隆村委会江家冲小组石板箐河头山532301LCCK0100204号图斑开垦林地种植烤烟,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楚雄市东瓜街道区域发展中心技术人员检测、认定,毁林面积251㎡(0.38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森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保护等级Ⅱ级,蓄积无,林地权属为江家冲小组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毁坏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9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42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第2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 0.3 立方米或者幼树10 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本关决定对你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20.5倍的罚款,即:251m2×2元/m2×0.5倍=251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