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B435号
被处罚人姓名:江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开垦林地种植作物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2026年8月2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0月份在楚雄市东瓜街道兴隆村委会江家冲板箐山(小地名:烟村凹)开垦林地种植烤烟,已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经委托楚雄市东瓜街道区域发展服务中心技术人员检测、认定,毁林面积807平方米(1.21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森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保护等级Ⅱ级,蓄积无,林地权属为江家冲小组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毁坏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9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435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4项“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关决定对你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07平方米每平方米2元的1倍罚款,即:807平方米×2元/平方米×1倍=1614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