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343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9-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 林草罚决〔2026〕B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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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 林草罚决〔2026〕B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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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  林草罚决〔2026B199

被处罚人姓名:罗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的行为,于 2026 8 1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 罗发洪2020620263月期间西舍路保甸村委会对门山(小地名小赵坟)开垦林地种植玉米,经委托西舍路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实地(勘验)勘测罗发洪毁坏林地面积660㎡,地类:乔木林地面积660㎡;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面积660㎡,林木蓄积面积1,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罗发洪毁坏林地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 826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199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2项: 从轻处罚: 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地面积1亩以下,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 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9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660㎡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3200.5倍罚款,即:1320×0.5=66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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