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B345号
被处罚人: 李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进行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 2026年 8 月 7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2年10月份至今在吕合镇红武村委会新地村二组(大坝河)集体林地内开垦林地,地表土被开挖,目前种植烤烟,已造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技术人员检测、认定,毁坏林地面积0.38亩(253.46平方米),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8 月 1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34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 一、林政资源类 第2项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 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 0.3 立方米或者幼树10 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6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0.38亩(253.46㎡)每平方米2元的0.5的倍罚款,即;253.46㎡×2元/㎡×0.5倍=253.46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