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319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8-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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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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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144

被处罚人姓名: 周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 建设养殖用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 2026 8 7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25月份在子午镇以口村委会以口夸樱桃树,未经批准使用林地建设养殖用房,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楚雄市子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勘验、认定,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44亩(294m²) ,林地类型为一般乔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8 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144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3项的规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 1 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在案件调查中一是当事人周某某属于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二是当事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三是当事人已异地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于817通过林草部门验收并符合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0.44亩(294m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3520.5倍罚款,即:2352×0.5=1176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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