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318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9-04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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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B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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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B145

被处罚人姓名: 鲁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 行为,于 2026 8 10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53月份,在子午镇鹿宜村委会大鹿宜村对过山开垦林地作为苗圃地,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子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勘验、认定,毁坏林地面积0.492328m²,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证据为证 2026 8 2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B14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2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在案件调查中一是当事人鲁某某属于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二是当事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三是当事人已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于8月25通过林草部门验收并符合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0.492328m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560.5倍罚款,即:656×0.5=328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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