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57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7-14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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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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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177

被处罚人姓名 张某某

本机关对你 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行为,于2026 6 22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2024年10月16日至30日,张某某在楚雄市鹿城街道灵秀社区白沙冲村小组(小地名:房后山)开垦林地种植玉米,经委托专业人员检测、认定,张某某毁坏林地面积 6.63 亩。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蓄积1.59m³。林地权属白沙冲村小组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证据为证 2026 7 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77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 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4项 “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8857.5 元 2倍的罚款,即:8857.5 元× 2倍= 17715.00 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7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