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32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21号)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21号)

发表时间:
字体:[    ]

楚市草罚决2026〕021号

被处罚人姓名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楚雄市彝海街道大东社区东屯一组、二组小坝冲涉嫌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行为,于2026410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4年6月至2025年10月份期间,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大东社区东屯一组、二组小坝冲实施楚雄绕城高速2-2工区汉麻路2号弃土场土石方管理及植被恢复工程过程中,超审批范围倾倒弃土,涉嫌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经委托云南锦木林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核查鉴定:徐某涉嫌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面积6380平方米,折合9.5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2607平方米、灌木林地面积:377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面积:2607平方米、一般商品林面积:3773 平方米;林木蓄积6.5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身份证、林权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汉麻路2号弃土场土石方管理及植被恢复工程承包合同、徐某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徐某违法使用林地恢复植被造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林许准〔2024〕1号)复印件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文件(楚市自然临复〔2023〕13号)复印件据为证2026 5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2026〕21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楚雄市彝海街道大东社区东屯一组、二组小坝冲实施楚雄绕城高速2-2工区汉麻路2号弃土场土石方管理及植被恢复工程过程中,超审批范围倾倒弃土,涉嫌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1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面积不满二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公顷以上不满十公顷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不满三十五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五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程度情节轻微:“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占用面积不满3亩的,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2)占用面积3亩以上不满10亩的,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3)占用面积10亩以上,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20267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违法占用林地面积6380平方米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即:6380×9元=5742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6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