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 林草罚决〔2026〕015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黄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非法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行为,于 2026年 4 月 2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5年11月12日在楚雄市子午镇集市上出售从大理州洱源县三营镇药材市购买的一级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二级野生动物藏原羚犄角,已构成非法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司法鉴定,其中:一级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106克,价值2261.52元;二级野生动物藏原羚犄角,价值5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5 月 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1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非法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37项“情节轻微”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7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野生动物制品;
2.并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7261.52元2倍的罚款,即:7261.52元×2倍=14523.04元。
建议: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