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27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5-06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13号)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13号)

发表时间:
字体:[    ]

楚市 林草罚决2026013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市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行为,于 2026 3 6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5年5月份至今在东瓜街道花香社区尤家户小组小豆冲集体林地上安装碎石机加工及堆放建筑垃圾,违法使用林地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认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49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地权属为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 2026  4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1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8项“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3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5 亩以上 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4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1372.9倍罚款,即:12137元×2.9倍=35197.3元。 

建议: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5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