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 林草罚决〔2026〕012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汇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于 2026 年 3月3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公司 在2026年3月19日至23日期间,在楚雄市东华镇本东村委会董家村民小组(小地名:大坟头)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集体林地内修建管护房和蓄水池,经委托云南锦木林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楚雄汇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3.4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蓄积4.6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4月 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12号 ),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8项“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3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2亩以上 5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812.5元1.3倍的罚款,即:4812.5元×1.3倍=6256.25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