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01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普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的行为,于 2026年 4 月 10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普某某于2026年2月16日在森林防火区内,到楚雄市三街镇普嘎村委会母西姑小组母西姑房后山(母西扎)上坟烧香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火场现状,被烧毁面积主要树种是云南松、灌木杂木,现在云南松基本已经成活,树木本身和下半的枝叶已被烧毁,现留有被烧毁的痕迹,但是树头的部分现已发绿,树木本身未烧死,5-6公分以下的被烧死,现在已有部分开始萌发新枝。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0199.86 m²、折合1.019986公顷、 15.30亩,过火林木1282株、林木蓄积92.64 m3。其中过火林地、有林地、乔木林地、省级公益林地面积均为9154.63m²、折合0.915463公顷、13.73亩,过火林木1282株、林木蓄积92.64 m3;过火旱地619.09m²、折合0.061909公顷、0.93亩;过火范围内有农村道路426.14m²、折合0.042614公顷、0.64亩。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2026年 4月1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2026〕1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五类第77项规定,情节严重,引起森林火灾, 过火有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责令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2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