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17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4-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06号)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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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 林草罚决2026006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佩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 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于 2026 3 16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公司2025年12月12日至16日期间,在楚雄市东华镇达苴村委会杨家村民小组(小地名:朱家火山)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种植枳壳(苦橙),经委托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认定,楚雄佩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毁坏林地面积6.79 亩(一般商品林6.79亩)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蓄积12.02立方米(材积5.41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该行为已构成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毁坏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3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2026〕6号,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 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4项“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林地毁坏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275.00元2.4倍的罚款即:7275.00元×2.4倍=1746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4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