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16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3-19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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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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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 林草罚决 2026 004

被处罚人姓名 杨某某  

本机关对你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的违法行为于2026 2 28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2024年2月与云南建投中航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楚雄市东南绕城高速公路二分部第九批弃土场建设项目西排村4号弃土场弃土分台整形合同,于2024年3月至2026年1月在楚雄市苍岭镇西云村委会西排村小组(小地名:芭蕉箐)集体林地内实施弃土分台整形工程建设项目时,超审批范围临时占用林地进行分台整形,经委托云南垚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杨某某违法临时占用林地面积4.91亩(3275平方米)涉及省级公益林4.91亩(3275平方米);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该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事人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据。2026 3 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4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二)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一、林政资源类第11项“情节一般”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占用面积不满 5亩的,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 5 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2)占用面积 5亩以上,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3月31日前恢复; 

    2.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9.8元的罚款;即:违法占用林地4.91亩×667/平方米=3275平方米;3275平方米×9.8元=32095.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3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