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 林草罚决〔2026〕014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宸州砂石料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开挖林地取土的 行为,于 2026年 3 月 11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5年9月份在流转来的吕合镇红武村委会曹家小组集体林地(红武砂场矿区旁)取土用于回填矿坑,已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辰化林业调查规划有限公司检测、认定,取土毁坏林地面积8.9亩,林地类型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3 月 2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14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4项“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 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8.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204元2.7倍罚款,即:11204元×2.7倍=30250.8元。
建议: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年 3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