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 林草罚决〔2026〕007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李某某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于2026 年2月2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2月10日下午在楚雄市鹿城街道河前社区源泉居,用弹弓打死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鸟类黄臀鹎4只,准备拿回家食用,被路人举报后被楚雄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查获,移交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处理,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物种为黄臀鹎,保护等级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为12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007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33项规定, 情节轻微: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没收猎捕工具;
2.并处2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