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 林草罚决〔2025〕02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某某
本机关对你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 2025年 11 月 1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未办理采伐林木、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底,在中山镇中山村委会大门村民小组大花坟车路下自家山林中滥伐林木330株、开挖林地573.62平方米(0.86亩)用于建猪圈。其中:1.滥伐林木共计330株,蓄积共计19.4323立方米(其中:有胸径5㎝以上的云南松153株,蓄积18.2123立方米,云南松幼树92株;有胸径5㎝以上的栓皮栎37株,蓄积1.22立方米,栓皮栎幼树6株;滇青岗幼树23株,杨梅幼树19株);2.开挖林地573.62平方米(0.86亩)用于建猪圈,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地面积573.62平方米(0.86亩),林地权属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木材检尺记录及指认照片,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5年1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27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 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一、滥伐林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2项 情节严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3项 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1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滥伐林木
1.责令于2026年2月1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林木330株3倍的树木:330株×3倍=990株;
2.处滥伐林木立方米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2334元×4倍=9336元。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73.62每平方米8元的0.8倍罚款,即:573.62㎡×8元/㎡×0.8倍=3671.17元。
两项共计罚款:13007.17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