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5〕030号
被处罚人姓名:徐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在石头塘田自家山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的行为。于2025年11月26日经批准执法三大队立案开展调查,经查,楚雄市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下排小组8号村民徐林才,于2024年1月份在楚雄市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下排小组石头塘田滥伐林木8棵,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楚公司鉴(环)[2025]第9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砍伐林木8棵(其中:滇青冈林木7棵、尼泊尔桤木1棵),蓄积3.2681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身份证、林权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及指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2025年12月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30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在楚雄市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下排小组石头塘田自家山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项的规定:滥伐林木,违法程度情节轻微;违法情节: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上不满 300 株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2月26日前补种滥伐林木8株的2倍的树木,即:8株×2倍=1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149元的3倍的罚款,即:149元×3倍=447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