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钢富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部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楚雄钢富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部在承建孔家庄52MW光伏项目1#、4#、5#光伏阵列区涉嫌违法使用林草地的行为于2026 年1月6日经行政执法三大队调查核实,经查2024年3月份,楚雄钢富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部在楚雄市东瓜街道龙河村民委员会恭吉村民小组(小地名:冲头)、张宗坝村民小组(小地名:李家冲)承建孔家庄52MW光伏项目1#、4#、5#光伏阵列区建设过程中,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面积9.19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非法使用草地面积0.38亩,草地地类为其他草地,权属为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原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草地调查报告、异地恢复林业和草原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
2026年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 002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林业和草原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规定: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 5 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5 亩以上 10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 非法使用草原情节轻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不足 5 亩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6 倍以上 7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楚雄钢富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部处以下行政处罚:
1. 限期于2026年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8倍的罚款,即:18157.30 元×2.8倍= 50840 .44元。
2. 限期于2026年2月28日前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59.8元×6倍的罚款,即:59.8元×6倍=358.8元。
合计罚款:51199.24元 。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 1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