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03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1-19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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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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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 林草罚决2025033

被处罚单位名称:楚雄市八角镇宏兴锌矿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2025 11 24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楚雄市八角镇宏兴锌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份在八角镇八角村委会老厂村民小组(小地名:矿山)、恶毛树村民小组(小地名:小白龙)集体林地范围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摆放工具、堆放泥土矿渣,开挖道路,面积3214平方米(4.82亩)地类为:一般灌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地权属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证据为证。2026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33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等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楚雄市八角镇宏兴锌矿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2023年版):第8项,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2月24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82亩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383元1.9罚款。即:13383元×1.9 =25427.7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