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 林草罚决〔2026〕003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市龙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于2026年 1月 6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楚雄市龙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在楚雄市东瓜街道龙河村委会恭吉(小地名:冲头)、陡坡(小地名:大坝兴)、张宗坝(小地名:李家冲)、 杨排(小地名:村后山)、朱四冲二组(小地名:倒山)、龙箐(小地名:对门山)六个村民小组承建孔家庄52MW光伏项目建设中,超范围使用林地和非法使用草原,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事实。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06亩,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地类:乔木林地和一般灌木林地,蓄积0.2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非法使用草原面积0.07亩,地类:其他草地,草原类别:热性灌草丛,草地权属为集体草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 证据为证。 2026年 1 月 1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003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3 亩以上 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5 亩以上 10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轻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不足 5亩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6 倍以上 7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责令限期于2026年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17892.3元2.8倍的罚款即:17892.30元×2.8倍=50098.44元。
二、非法使用草原: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于2026年2月28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6 倍的罚款。即:0.5元/公斤×23.2公斤×6倍=69.6元。
三、两项合计50168.04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年 1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