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5〕03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夏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楚雄夏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至10月在楚雄市东华镇东华村委会夸苴八组(小地名:丫口山)实施蚕桑养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时,违法使用林地建盖钢架塑料蚕桑养殖房和一条厂区便道。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鉴定,楚雄夏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亩,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面积0.27亩;一般商品林面积3.73亩;地类:乔木林地面积0.68亩,采伐迹地面积3.32亩,林地权属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法人委托人笔录、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于 2025 年 1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32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楚雄夏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8项“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1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倍罚款;即:5195.80×1.8倍=9352.4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