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 2025 〕 28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某某
本机关对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7月与楚雄福兴赢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简称甲方)签订地面附着物清理及场地平整合同,在甲方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你于2025年8月至10月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彝海社区上王村民小组(小地名:上下王共管山)林地内实施项目时,擅自开挖林地清理地面附着物及场地平整,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的违法事实,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杨之海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63亩,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地0.63亩;地类:其他林地(无立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5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 28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第3项规定,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 1 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5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即:所需费用2186.00元×0.6倍=1311.6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7日